交通事故发生之后,特别是造成了人员的伤亡时候。需要尽可能的将伤员送往指定的机构进行救治。因此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,交通事故的全责一方是有一定的垫付义务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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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经过有关的交通管理部门的初步认定之后,或者是在已经作出相关的认定之后,当事人有责任和义务为无责一方垫付一部分费用,这种垫付是有利于后续事故的处理的。特别是在已经发生了人身伤亡的事件当中,此事如果当事人对保险公司提出现行垫付的,保险公司也会进行垫付。
这点是出于人道主义为原则出发的。当然现实生活中,也有一部分的人群由于某些原因不愿意进行垫付。究竟,全责的一方是否有责任和义务先行垫付呢?
一般来说,如果当事人拒绝先行垫付,有可能是有以下情形的:
一是全责的一方可能没有购买保险,或者是仅是购买了强制性保险。由于交通事故本身造成了严重的后果,当事人能力有限,赔偿能力有限等问题;
二是全责的一方害怕对方狮子大开口,采取推辞的一种手段,消极地对待善后的事宜;
三是当事人在事故中受到了伤害,或者是因为自己存在违法行为,如酒驾,或者其他行为,当事故发生以后,由于违法行为,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等问题。
因此,在发生此事之后,作为受害者的一方可以通过交通警察出面调停,责令全责的一方积极的面对事故的善后问题,并垫付相应的费用。
以上就是关于垫付义务的相关解答,希望通过阅读能够对您有所帮助。因此发生交通事故之后,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也会及时的介入相应的后续处理工作,保证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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